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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速裁办理要点

发表时间:2024-10-24 03:22:27 来源:乐鱼手机登录网站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尽到

  3、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站点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网络站点平台要求赔偿。网络平台作出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网络平台明知销售者或服务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方法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能要求有关部门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经营者欺诈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失,应按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仍向消费的人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失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6、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7、利用互联网购物,利用互联网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利用互联网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成立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该条款无效。

  10、通过网购商品订立合同并以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网购服务的,生成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时间与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的服务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交付的标的为线上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其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1、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不能提供致法院、仲裁或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12、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应记录提供内容信息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主叫电线、常见庭审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