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更好的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署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更好的提供实际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实际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在线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该依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设立移动网络应用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